我国森林草原防火实施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即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四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作业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指挥。
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涵盖了森林草原火灾防备和补救的全过程,防备要执行,补救要办法到位。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长期以来在与森林草原火灾奋斗中总结出的名贵经历。
《森林防火法令》《草原防火法令》第七条规则:森林草原防火作业触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树立联防机制,确认联防区域,树立联防准则,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查看。
联防机制包含树立防火安排、商定牵头单位、确认联防区域、规则联防准则和办法、查看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作业,在火灾防备上,同享信息,相互监督,在火灾补救上,相互援助。
《森林防火法令》第八条明确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造归入国民经济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归入本级财政预算。
《草原防火法令》第四条明确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作业的安排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归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草原火灾防备和补救作业的展开。